5月13日,天眼查數據顯示,4月7日,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聲音商標“oh my god,買它買它!”,商標隸屬第35類,廣告銷售類,目前狀態(tài)為等待審查。
知名網紅帶貨主播李佳琦為該公司股東之一,持股49%?!皁h my god,買它買它!”又是李佳琦知名口頭禪,由此引發(fā)廣大網友熱議,“那我以后就不能說這句話了?”
業(yè)內人士分析,李佳琦申請的是自己說“oh my god,買它買它!”這句話的聲音商標,并不是這段文字的商標,所有人都可以說這句話。但如果別的店鋪在直播中播放李佳琦說的這句話,可能會被認定成想搭便車,構成混淆。
由于這句話并不具有顯著特征,存在其他人具有與李佳琦相似音色的可能,律師認為,該商標申請存在一定困難。
李佳琦方面曾回應稱,此商標系保護性注冊。
律師認為
此次注冊聲音商標有一定難度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告訴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李佳琦的聲音商標注冊成功存在一定困難。主要是由于“oh my god,買它買它!”,其中的“買它買它”可能被認定為日常用語,不具有顯著性,如果作為聲音商標注冊,需要達到公眾一聽到這個聲音就能直接和李佳琦聯系起來的程度;并且,“god”詞語帶有宗教性質,可能被認定為屬于《商標法》第十條中容易造成不良影響的商標。也就是說他這個商標可能不具備足夠的顯著性,還存在不良影響的風險。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尚滿慶律師告訴國是直通車:依據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聲音屬于申請種類,第八條有明確規(guī)定,從允許種類來看有一個潛在要求“有形化”,李佳琦的“oh my god,買它買它!”缺乏直接體現,在中英文混用成為一種潮流時,它的辨識度就相應降低。
那么,怎么才能成功申請到聲音商標呢?
常莎律師告訴國是直通車:需要調整商標中涉及的詞匯,比如不說god這個詞。他在直播中還說過“oh my gosh”,那gosh這個詞雖然源于god,但已經不是宗教用語,就會好一些。商標評審中就可能不會涉及宗教詞匯的問題,至于這一整句話,“oh my god,買它買它!”,其顯著性的判斷,是比較抽象的。首先從用語上,這兩句確實都是日常詞匯,不具備鮮明的顯著性。
如果李佳琦用“oh my gosh”注冊,那么在別人帶貨直播的時候用“oh my god”是否屬于侵權行為哪?
常莎告訴國是直通車:這是一個聲音商標,除了詞匯還要結合聲音,其他主播在直播的時候如果自己說這句話,而非使用李佳琦的聲音,則并不一定構成侵權?,F行商標法雖然規(guī)定了聲音商標的注冊,但是對其侵權保護卻沒有相關規(guī)定,尤其對侵權認定條件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如果其他人使用“oh my gosh”或“oh my god”等聲音,足以造成與李佳琦的聲音商標混淆。使公眾造成誤認,才會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