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的被審計單位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只是被調查單位。但是,在審計結算的過程中,往往將施工單位作為被審計對象,由審計人員與施工人員核對。審計人員面臨各種壓力,甚至受到威脅。負責任的建設單位還會從中協(xié)調,不負責任的建設單位則會“溜邊”,由審計人員與施工人員直接“干仗”。
因此,投資審計在審計對象上,一定要把建設單位作為被審計單位,對發(fā)現(xiàn)的建設管理問題,要及時作審計取證記錄,要在審計報告中反映;要向建設單位講清楚,審計報告將發(fā)送哪些部門(市局投資審計報告一般抄送監(jiān)察局、發(fā)改委、財政局及主管部門,必要時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報政府),給建設單位施加壓力,樹立審計的權威。在審計內容上,除了對工程結算情況進行審計外,要按《江西省審計條例》第十七條等的規(guī)定,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資金來源、使用和管理情況,預算、概算執(zhí)行和項目績效情況等進行審計。本文的審計案例,經審計人員反復說明利害關系,建設單位站到了審計這一邊,同意審計人員的觀點,答應做施工單位的工作。因此,施工單位只到審計局兩次,沒有再糾纏審計人員。
另外,要注意法律、法規(guī)的概念和實施時間的不同?!墩袠送稑朔ā酚扇珖舜箢C布,是法律,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墩袠送稑朔▽嵤l例》由國務院頒布,是法規(guī),從2012年2月1日起實施?!墩袠送稑朔▽嵤l例》是在《招標投標法》實施約12年后才頒布,因此《條例》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guī)定,增強可操作性。審計人員在審計2012年2月1日以后招標的工程,審計報告引用法律法規(guī)時,建議引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