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輕微納稅失信可有條件修復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yè)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jiān)管機制。
據(jù)了解,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jié)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xiàn)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公告》明確,下述四類情形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納稅人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其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tài),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lián)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l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