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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的熱點事件(二)

更新時間:2025-08-24 23:02:54     發(fā)布時間:2020-01-16 14:10:02     作者:財稅小編-王曉月



摘要:2019年,我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亮點頻現(xiàn),成效顯著.《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重磅推出,為新時代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2019年,我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深入落實“嚴、大、快、同”的保護理念,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亮點頻現(xiàn),成效顯著?!蛾P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重磅推出,為新時代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華為與三星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糾紛系列案中達成全球和解;在京東起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二選一”現(xiàn)象成為輿論關注焦點……一批有重大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案件涌現(xiàn),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歲末年初,讓我們一起重溫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的熱點事件吧。

  CRH:商標爭奪,愈演愈烈

  我國高鐵自問世以來,因其方便、快捷、舒適受到乘客青睞,成為中國創(chuàng)新的閃亮名片,CRH也隨之成為中國高鐵的象征。然而,CRH的商標申請之路頻頻受阻。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于2004年提出“CRH”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于2009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廣告、市場研究、拍賣等第35類服務上。

  2017年2月,英國老城堡集團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老城堡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2017年10月,原商標局作出了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的決定。老城堡公司不服原商標局的決定,于2017年11月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由于訴爭商標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在第35類廣告、市場研究、拍賣等服務上進行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遂作出第5131441號“CRH”商標撤銷復審決定(下稱被訴決定)。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不服被訴決定,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訴稱,基于我國國情和歷史因素,其雖然作為訴爭商標的權利主體,但實際使用人卻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下屬單位,故后者對訴爭商標的使用即可視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訴爭商標作為中國高速鐵路建設和運營的第一品牌,已在宣傳和使用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若被撤銷,必將帶來巨大損失,請求法院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確認訴爭商標系由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申請注冊,由于其與青海路興公司廣告分公司、甘肅金輪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的關聯(lián)關系,故青海路興公司廣告分公司、甘肅金輪公司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公開的商業(yè)使用,因此訴爭商標的使用屬于原告的主動、真實、合法、公開的商業(yè)使用。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要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判決作出后,老城堡公司就該案提起上訴。

  商標“撤三”制度的建立是為了避免有限的商標資源被閑置浪費,給在后需要使用商標的企業(yè)掃清障礙的機會。企業(yè)在經營中應當重視商標使用證據(jù)的保存及管理,避免商標在遭遇“撤三”申請時因無法提交充足的證據(jù)而被撤銷。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能否成功捍衛(wèi)“CRH”商標,讓我們拭目以待。(孫芳華)

  刷機刷量:不當競爭,應予規(guī)范

  近些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的高速發(fā)展,各種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比如,手機刷機和視頻刷量。

  在手機刷機行為中,如果刷機平臺改寫官方系統(tǒng)包,其行為是否侵犯手機廠家的利益?刷機是技術創(chuàng)新還是構成不正當競爭?一起此類糾紛案件的判決給出了答案。

  2019年10月,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OPPO公司)、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刷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屬于非法刷機,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這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手機行業(yè)所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相關專家認為,刷機本身并非違法,法律所禁止的是非法刷機行為。刷機服務提供商應當以公開、公用的系統(tǒng)為基礎,通過技術創(chuàng)新、智力創(chuàng)造獨立開發(fā)出符合用戶需求、能夠吸引手機用戶的手機操作系統(tǒng),而通過對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術保護的操作系統(tǒng)進行破解、刪除、修改而實施的刷機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視頻刷量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2019年一起案件備受關注。2019年9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奇藝公司)訴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飛益公司)、呂某、胡某不正當競爭侵權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即三被告通過技術手段虛假增加愛奇藝網(wǎng)站視頻播放數(shù)據(j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法院認為,在該案中,飛益公司、呂某、胡某通過技術手段增加視頻播放量的涉案行為屬于市場競爭行為,涉案行為具有不正當性,且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視頻刷量行為導致視頻網(wǎng)站平臺無法準確判斷哪些是真正受用戶歡迎的視頻內容,從而影響視頻網(wǎng)站制定正確的經營策略;此外,該行為還對視頻版權價格和廣告單價帶來一定影響。同時,飛益公司、呂某、胡某在市場競爭中,分工合作,共同實施通過技術手段干擾、破壞愛奇藝網(wǎng)站的訪問數(shù)據(jù),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愛奇藝公司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互聯(lián)網(wǎng)環(huán)境下,網(wǎng)絡經營者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獲得競爭優(yōu)勢,尊重他人的經營模式和正當利益,不應該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商業(yè)模式的正常運行。

  尊重產業(yè)規(guī)律、尊重行業(yè)已有的商業(yè)模式、尊重從業(yè)者,同樣也是尊重用戶的體現(xiàn)。只有產業(yè)不斷蓬勃發(fā)展,正當從業(yè)者的合法利益被予以最大化的尊重和保護,才能創(chuàng)造出更多造福社會、造福用戶的優(yōu)質產品。(趙瑞科)

  “HONDA”商標案:定牌加工,風險暗藏

  本田株式會社是一家專業(yè)生產摩托車等產品的大型跨國企業(yè),系第314940號等“HONDA”英文及圖形系列商標所有權人,并于2016年6月發(fā)現(xiàn)恒勝集團、恒勝鑫泰公司生產加工的商標標識為“HONDAKIT”的摩托車侵犯其商標權,遂訴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德宏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二被告辯稱,其系美華公司授權的定牌加工,所貼附的“HONDAKIT”商標獲得了美華公司的授權,故不構成侵權。德宏中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和類似的商品類別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圖形商標,且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據(jù)此,德宏中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云南高院)。云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恒勝集團生產涉外定牌加工涉案產品是經過緬甸商標權利人合法授權的,故未侵犯本田株式會社的商標專用權。此外,我國商標法只能保護在我國依法注冊的商標權,該案涉及的貼牌加工產品,流通市場不在中國而在緬甸,不在中國商標法可以評判的范圍之內。據(jù)此,云南高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本田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本田株式會社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的被訴侵權行為屬于涉外定牌加工。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中國消費者出國旅游和消費的人數(shù)眾多,對于“貼牌商品”存在接觸和混淆的可能性。此外,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的摩托車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圖形,突出增大“HONDA”的文字部分,縮小“KIT”的文字部分,與本田株式會社請求保護的三個商標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的可能。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撤銷云南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維持德宏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最高院的判決表明,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涉外定牌加工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對于涉外定牌加工領域的從業(yè)者,接受國外客戶訂單時,應注意其貼牌是否與國內的注冊商標雷同或近似,以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鄭斯亮)

  華為VS康文森:專利許可,費率博弈

  2019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就合并審理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華為公司)起訴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下稱康文森公司)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予以確認: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并且華為公司僅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ZL200380102135.9)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

  與此同時,法院對許可專利、許可產品、許可行為進行明確。首先,在許可專利上,法院確認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并實際滿足2G、3G、4G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且為原告華為公司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其次,許可產品為華為公司的移動終端產品,即手機和有蜂窩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再次,許可行為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許可產品,以及在許可產品上使用許可專利。

  對華為公司請求確認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發(fā)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該案審理中,雙方爭議的核心為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主張采用相似許可比較法來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比如對于無線通信終端產品其主張的許可費率應當是:2G手機為0.032%、3G多模手機為0.181%、4G多模手機是0.13%。

  法院經審理,最終采用了自上而下計算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費率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為:單族專利的中國費率=標準在中國的行業(yè)累積費率×單族專利的貢獻占比,并以此作出前述判決。

  該案是南京中院作出的首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該案的判決緊緊抓住了標準必要專利問題的核心,就是既要“對創(chuàng)新提供適當?shù)墓膭睢保忠氨苊鈱@俪帧?,雖然司法機關不斷在判例里推進規(guī)則的進一步明確,但仍然無法改變“FRAND原則”的模糊性,無法改變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高發(fā)的現(xiàn)狀。這就需要標準制定組織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肩負起更大的責任,在注重標準制定效率的同時也要兼顧到標準的執(zhí)行效率,更好地平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張彬彬)

  京東VS天貓:“雙十一”之爭,花落誰家?

  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京東雙十一”等商標無效的裁定,將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半p11”購物狂歡節(jié)剛剛結束,一場被外界稱為 “京東VS阿里”的商標大戰(zhàn)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演。

  數(shù)十位媒體記者與人大代表應邀旁聽庭審,原、被告及第三人圍繞“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會構成近似引起混淆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據(jù)了解,京東公司自2013年開始申請注冊了第15566477號、第15566498號、第15566606號“雙11.雙11及圖”商標,第13543909號“京東雙十一”等商標(下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38類“電視播放”和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阿里巴巴公司從2011年開始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其已經在第35、38、41等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jié)”“雙十一網(wǎng)購狂歡節(jié)”等商標。2017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公司對訴爭系列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11”等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請求宣告訴爭系列商標無效。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無效或在部分服務上無效。

  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京東公司訴稱,“雙十一”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缺乏顯著性,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阿里巴巴公司認為,京東公司在實際經營中非法使用“雙十一”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與其“雙十一”品牌存在關聯(lián),京東公司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京東公司主觀上存在明顯“搭便車”的惡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有兩大爭議焦點:一是“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二是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雙十一”已成為電商平臺銷售的重要節(jié)點,擁有一塊亮眼的“雙十一”金字招牌,對電商平臺而言具有無比的吸引力。正因如此,京東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雙十一”商標大戰(zhàn),顯得意義非凡,該案的走向不僅關乎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巨頭,更將決定“雙十一”商標的最終歸屬,對規(guī)范電商平臺使用“雙十一”標識產生重要的影響。(孫芳華)

  “二選一”:平臺競爭,期待公平

  “二選一”(即電商平臺強制商家站隊,在多個平臺中只能選擇一家)并非近幾年才出現(xiàn),也并非電子商務領域特有的限定交易行為,不過伴隨著電商市場競爭的加劇,在電商領域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同前些年相比,如今,電商平臺強制商家“二選一”的行為變得越來越隱蔽,他們不再給商家發(fā)郵件等文字材料,最多通過打電話口頭通知。如果商家不作出選擇,他們可能會遭遇技術干擾,比如,搜索降權、流量限制等,這不僅給商家維權取證造成了巨大的困難,而且流量的減少意味著收入的縮水,這對高度依賴電商業(yè)務的商家來說,是一個致命的打擊。在過去一年中,受“二選一”波及的商家既有知名制造企業(yè),也有網(wǎng)紅品牌,還有很多尋求轉型的老字號等企業(yè)。

  事實上,“二選一”現(xiàn)象不僅涉及商業(yè)道德和準則問題,還有可能違反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構成對其他電商平臺的不公平競爭。在過去的一年中,政府相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行業(yè)協(xié)會、高校、律所等紛紛舉辦研討會、專家論證會等,從完善法律制度、加強政府監(jiān)管和強化行業(yè)自治等多個角度探究“二選一”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之道,以期營造更加公平的營商環(huán)境。

  2019年11月5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在杭州召開的“規(guī)范網(wǎng)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上明確指出,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的“二選一”問題,是電子商務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的行為,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對各方反映強烈的“二選一”行為適時開展反壟斷調查。此外,為規(guī)范“二選一”行為,眾多專家還呼吁,除相關部門在“包容審慎”的前提下,加強監(jiān)管,建立長效監(jiān)管體系和機制外,在司法實踐中還要加強相關法律的適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內司法實踐中,相關訴訟已引起業(yè)界廣泛關注,比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近日正式受理的格蘭仕起訴天貓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同時,在京東起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唯品會與拼多多日前已向法院提交申請,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

  司法如何界定互聯(lián)網(wǎng)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行為,將對電商行業(yè)的良性競爭產生重要的影響,也對解決此類爭議有所幫助。

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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