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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xié)議:關于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準

更新時間:2025-08-24 20:54:46     發(fā)布時間:2019-05-22 11:47:06     作者:財稅小編-王曉月



摘要:為了防止國內外知識產權互相侵犯,TRIPS協(xié)議良好的規(guī)范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文將為您介紹TRIPS協(xié)議第二部門:關于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準。

  為了防止國內外知識產權互相侵犯,TRIPS協(xié)議良好的規(guī)范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文將為您介紹TRIPS協(xié)議第二部門:關于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準。

  第一節(jié) 版權及相關權利 第九條 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

  1.各成員應遵守《伯爾尼公約》(1971)第一至二十一條及其附錄的規(guī)定。然而,各成員對公約第六條之二所給予或派生的權利在本協(xié)定下不具有權利和義務。

  2.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shù)學概念本身。

  第十條 計算機程序及數(shù)據(jù)匯編

  1.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下的文字作品來保護。

  2.數(shù)據(jù)匯編或其他資料匯編,無論呈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通過對其內容的選取或安排而構成了智力創(chuàng)造,就應作為智力創(chuàng)造加以保護。該保護不應延及數(shù)據(jù)或資料本身,并不應損害存在于數(shù)據(jù)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

  第十一條 出租權

  至少在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一成員應給予作者及其合法繼承人許可或禁止,向公眾商業(yè)性出租其享有版權之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一成員對電影作品可不承擔此義務,除非這種出租已導致該作品被廣泛復制,從而實質性地損害了該成員給予作者及其合法繼承人的專有復制權。對計算機程序,如該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必要客體時,此義務不適用于計算機程序的出租。

  第十二條 保護期限

  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一作品的保護期限不以自然人的壽命為基礎計算,則該期限自作品準予出版的那一公歷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或者,如果作品在創(chuàng)作后50年內未得授權出版,則自創(chuàng)作的那一公歷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

  第十三條 限制和例外

  各成員對專有權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規(guī)定應限于某些特殊的情況,且不會與對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會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條 對表演者、唱片(錄音作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保護

  1.就將表演錄制在唱片上而言,表演者應有權阻止下列未經其授權的行為:錄制其未錄制過的表演和翻錄這些錄制品。表演者還應有權阻止下列未經其授權的行為:將其現(xiàn)場表演向大眾進行無線廣播和傳播。

  2.唱片制作者應享有準許或禁止直接或間接翻錄其唱片的權利。

  3.廣播組織應有權禁止下列未經其授權的行為:錄制其廣播、復制其錄制品及通過無線廣播方式轉播其廣播,以及將同樣的電視廣播向公眾再轉播。如果有成員未授予廣播組織這種權利,則應在符合《伯爾尼公約》(1971)規(guī)定的前提下,賦予廣播內容的版權所有人以阻止上述行為的權利。

  4.第十一條關于計算機程序的規(guī)定基本上應適用于唱片制作者和國內法規(guī)定的任何其他對唱片享有權利者。如果在1994年4月15日,一成員在唱片的出租方面已在實施向權利持有人公平付酬的制度,則可以保留這一制度,只要對唱片的商業(yè)性出租對權利持有人的專有復制權沒有導致實質性的損害。

  5.本協(xié)定下給予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護期限,應自該錄制或表演發(fā)生的那一公歷年年底起,至少持續(xù)到第50年年末。根據(jù)第3款所給予的保護期限,應自廣播發(fā)生的那一公歷年年底起,至少持續(xù)20年。

  6.任何成員可對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給予的權利在《羅馬公約》允許的限度內規(guī)定條件、限制、例外和保留。但是,《伯爾尼公約》(1971)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也應基本上適用于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就唱片享有的權利。 第二節(jié) 商標

  第十五條 可保護客體

  1.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區(qū)分一企業(yè)和其他企業(yè)的貨物或服務,就應可構成一個商標。這些標記,特別是單詞,包括個人名字、字母、數(shù)字、圖形和顏色的組合以及任何這些標記的組合,應有資格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如果標記沒有固有的區(qū)分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各成員可依據(jù)有關標記在使用后獲得的區(qū)分性決定是否予以注冊。各成員可要求,作為注冊的一個條件,這些標記應是在視覺上可以感覺到的。

  2.第1款不應理解為阻止一成員以其他理由拒絕商標的注冊,只要這些理由不違反《巴黎公約》(1967)的規(guī)定。

  3.各成員可把使用作為注冊的前提。然而,一商標的實際使用不應是申請注冊的一項條件。不能僅僅因為自申請日起三年期滿商標未按原使用而拒絕一申請。

  4.擬使用一商標的貨物或服務的性質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成為申請商標注冊的障礙。

  5.各成員應在商標注冊前或立即在注冊后公布該項商標,并應給予請求撤銷注冊者以合理的機會。此外,各成員可以提供對商標之注冊提出異議的機會。

  第十六條 授予的權利

  1.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應有專有權來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其同意在交易過程中對與已獲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記,如果這種使用可能會產生混淆。若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了相同的標記,則應推定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權利不應損害任何現(xiàn)有的優(yōu)先權,也不應影響各成員以使用為基礎授予權利的權利。

  2.《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于服務。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到該商標在相關部門為公眾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該商標因宣傳而在該有關成員獲得的知名度。

  3.《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于與已獲得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不相似的貨物或服務,只要該商標在那些貨物或服務上的使用會表明那些貨物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著聯(lián)系,且這種使用有可能損害該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第十七條 例外

  各成員可對商標所賦予的權利規(guī)定有限制的例外,如描述性術語的適當使用,只要這些例外考慮到了商標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條 保護期限

  商標首次注冊及其每次續(xù)展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商標的注冊應可無限期地續(xù)展。

  第十九條 關于使用的要求

  1.如果要求使用才可保留注冊,那么只有在至少連續(xù)3年未得使用后才可取消注冊,除非商標所有人提出有效的理由說明存在著使用該商標的障礙。雖構成商標使用的障礙但并非出乎商標所有人意愿之情形,如對受商標保護的貨物或服務實施進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應被認為是未得使用的有效理由。

  2.在受所有人控制的情況下,另一方使用該商標應視為為保留商標注冊而使用商標。

  第二十條 其他要求

  商標在交易過程中的使用不應受到特殊要求不合理的阻礙,諸如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其使用方式會損害其區(qū)分一企業(yè)的貨物或服務與其他企業(yè)的貨物或服務的能力。但該規(guī)定不阻止這樣的要求。即要求將識別該生產貨物或服務的企業(yè)的商標與區(qū)別該企業(yè)的具體貨物或服務的商標一起使用,但不將兩者聯(lián)系起來。

  第二十一條 許可和轉讓

  各成員可對商標許可和轉讓規(guī)定條件,但這應理解為不允許商標的強制許可,而且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有權把商標與該商標從屬的生意一起或不一起轉讓。

  第三節(jié) 地理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地理標志的保護

  1.本協(xié)定所稱"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貨物來源于一成員的領土或該領土內的一個地區(qū)或地方的標記,而該貨物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實質上歸因于其地理來源。

  2.在地理標志方面,各成員應為有利益關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

  (a)用任何方式在標示和說明某一貨物時指示或暗示該有關貨物來源于一個非其真實原產地的地理區(qū)域,從而在該貨物的地理來源方面誤導公眾;

  (b)任何構成《巴黎公約》(1967)第十條之二意義下不公平競爭行為的使用。

  3.如果一商標包含一個貨物并非源自所表明領土的地理標志,并且如在該貨物的商標中使用這一標記會使公眾對其真實的原產地產生誤解,則一成員在其立法允許或經有利益關系的一方請求,可依職權拒絕或廢止該商標的注冊。

  4.根據(jù)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給予的保護應可適用于雖在字面上表明了貨物來源的真實領土、地區(qū)或地方,但卻虛假地向公眾表明該貨物源于另一領土的地理標志。

  第二十三條 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額外保護

  1.每個成員應為有利害關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防止把識別葡萄酒的地理標志用于不是產于該地理標志所表明的地方葡萄酒,或把識別烈酒的地理標志用于不是產于該地理標記所表明地方的烈酒,即使對貨物的真實原產地已有說明,或該地理標記是經翻譯后使用的,或伴有"種類"、"類型"、"特色"、"仿制"或類似表述方式①

  注:① 盡管有第四十二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就這些義務而言,各成員仍可通過行政行為予以實施。

  2.對包含識別葡萄酒的地理標志的葡萄酒或包含識別烈酒的地理標記的烈酒,對其商標注冊一成員應依職權予以拒絕或廢止,如果該成員的立法允許或有利害關系的一方針對不是來源于該產地的葡萄酒或烈酒提出要求。

  3.如果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同名,則在遵守第二十二條第4款的前提下,應對每一種標記都給予保護。為確保公正地對待有關生產者并保證消費者不致被誤導,每個成員應確定可行的條件以使同名標記能夠相互區(qū)分。

  4.為便于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應在TRIPS理事會進行談判,以便建立一個多邊制度,對在參加該多邊制度的那些成員內有資格獲得保護的葡萄酒地理標志進行通知和注冊。

  第二十四條 國際談判:例外

  1.各成員同意進行談判的加強對第二十三條項下單個的地理標志的保護。一成員不得援用下述第4.8款的規(guī)定來拒絕進行談判或達成雙邊或多邊協(xié)議。在談判中,各成員應愿意考慮這些規(guī)定繼續(xù)適用于其使用成為該類談判議題的單個地理標記。

  2.TRIPS理事會應不斷審議本節(jié)規(guī)定的適用情況;第一次審議應在《建立WTO的協(xié)議》生效后2年之內進行。任何影響履行這些規(guī)定下的義務的事項均可提交理事會注意,理事會應一成員的請求,應就有關成員之間通過雙邊或諸邊磋商未能找到滿意解決辦法的事項與任何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理事會應采取各方同意的行動推行本節(jié)規(guī)定的貫徹執(zhí)行,推進實現(xiàn)本節(jié)目標。

  3.在實施本節(jié)規(guī)定的過程中,一成員不應降低《建立WTO的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已在那一成員存在的地理標記的保護。

  4.本節(jié)任何規(guī)定不得要求一成員阻止其任何國民或居民在貨物或服務方面繼續(xù)以相同方式使用另一成員識別葡萄酒或烈酒的某一特定地理標記,如果其國民或居民在相同或有關的貨物或服務上在那一成員境內已連續(xù)使用這一地理標志(a)在1994年4月15日前至少已有10年或(b)在那一日前的使用是善意的。

  5.如果一商標的申請或注冊是善意的,或如果一商標的權利是在以下日期之前通過善意的使用獲得的:

  (a)在第六部分確定的那些規(guī)定對那一成員適用之日前;或

  (b)在該地理標記在其來源國被保護之前;

  為實施本節(jié)規(guī)定而采取的措施不應因一商標與一地理標記相同或相似而損害商標的注冊資格或商標注冊的有效性,或商標使用權。

  6.本節(jié)任何規(guī)定不要求一成員將其規(guī)定適用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有關貨物或服務的地理標志,如果在那一成員境內,與這些貨物或服務相關的標記與一般語言中作為這些貨物或服務的一般名稱的習慣術語相同。本節(jié)任何規(guī)定也不要求一成員將其規(guī)定適用于任何其他成員關于葡萄產品的地理標記,如果此類地理標記與在《建立WTO的協(xié)議》生效之日在該成員存在的葡萄類產品的習慣名稱相同。

  7.一成員可規(guī)定,在本節(jié)下就一商標的使用或注冊提出的任何請求必須在對該受保護的標記的不利使用已在該成員境內被普遍知曉之后5年內提出,或者,如果商標在一成員境內的注冊日期早于上述不利使用該成員境內被普遍知曉的日期,且如果該商標在其注冊之日前已被公告,則必須在該商標在該成員境內注冊之日后5年內提出,前提是該地理標志未被惡意地使用或注冊。

  8.本節(jié)規(guī)定不應以任何方式損害任何人在交易過程中在業(yè)務上使用那個人的名字或其前任的名字的權利,除非使用這一名字會誤導公眾。

  9.各成員在本協(xié)定下無任何義務保護在來源國不受保護或終止保護或不再使用的地理標志。

  第四節(jié) 工業(yè)設計

  第二十五條 保護的要求

  1.各成員應為新的或始創(chuàng)的獨立創(chuàng)造的工業(yè)設計提供保護。各成員可以規(guī)定工業(yè)設計不是新的或始創(chuàng)的,如果它們不顯著區(qū)別于已知的設計或已知設計的特征的組合。各成員可規(guī)定該保護不應延及實質上由于技術或功能的考慮而產生的設計。

  2.每個成員應確保為獲得紡織品設計保護而規(guī)定的要求,特別是有關任何費用、審查或公開的要求,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尋求和獲得該保護的機會。各成員可自行通過工業(yè)設計法或版權法來履行該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 保護

  1.受保護的工業(yè)設計的所有人應有權阻止第三方為商業(yè)目的未經其同意而生產、銷售或進口其載有或含有的設計是一受保護設計的復制或實質上是復制的貨物。

  2.各成員可以對工業(yè)設計的保護規(guī)定有限的例外,只要這種例外不會不合理地妨害受保護工業(yè)設計的正常利用,也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受保護工業(yè)設計的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時考慮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3.有效保護期限應至少達到10年。上述便是為您整理的“知識產權”相關資訊,如有相關疑問直接撥打→13391522356←獲得一對一服務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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